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完善我省工程系列交通运输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推动我省交通运输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省交通运输专业特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业务主管部门协调一致,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工程系列交通运输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才评价开发处)
河南省工程系列交通运输专业
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我省交通运输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学术技术水平,调动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创新型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促进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交通运输专业职称分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其中工程师为中级职称,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统称为高级职称。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交通运输(道路与桥梁工程、港航工程、轨道交通工程、载运工具应用工程、交通信息工程、航空及邮政物流工程等)的各级、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第四条 交通运输专业(以下简称“本专业”)职称评审按照精准化原则,建立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分类评价机制,将专业技术人员划分为科研与勘察设计、施工与监理、建设与运营技术管理三个基本类型。
科研与勘察设计类。适用于从事与交通运输有关的科研、规划、勘测、设计、技术咨询以及标准、定额、造价、规范编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施工与监理类。适用于从事与交通运输有关的施工技术管理、养护技术管理、工程设备技术管理、工程监理、试验检测、检定校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建设与运营技术管理类。适用于从事与交通运输有关的审查审批、质量安全监督、现场施工监管、运营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
二、任现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为合格以上。
三、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现岗位职责。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工程师职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取得并聘任助理工程师满2年。
(二)大学本(专)科毕业,取得并聘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
(三)中专毕业,获省辖市(厅)级以上科技拔尖人才等荣誉称号或获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取得并聘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取得并聘任工程师满2年。
(二)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并聘任工程师满4年。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并聘任工程师满5年。
(四)大学专科毕业,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取得并聘任工程师满5年。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的主要基础理论知识。
(二)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专业知识。
(三)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
(四)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五)了解相关专业的主要技术知识和现代管理科学知识。
(六)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
二、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解决本专业技术工作中比较复杂技术问题和独立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能力和经历。
(二)具有完成本专业专项技术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三)具有收集、整理和分析本专业国内外技术资料,并应用于实际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四)具有将本专业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五)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和经历。
(六)在聘任助理工程师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能力经历须与工作经历相符):
1、参加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省辖市(厅)级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或检测等技术工作;或参加完成省辖市(厅)级以上标准、定额、计价规则、计价补充规定、规范、范本的编制工作;或参加完成2项以上国省道或4项以上县乡道养护工程的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等技术文件编制工作。
2、参加完成1项以上省辖市(厅)级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或参加完成1项以上技术引进、消化、推广项目并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
3、参加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省辖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专业规划,并通过评审或批准。
4、在工程建设或养护项目中推广应用1项以上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并经省辖市(厅)级以上相关行业评价机构组织鉴定、评价认可。
5、参加完成1项以上省辖市(厅)级有一定技术难度或比较复杂技术项目的工艺研究、工艺设计、制造、检验、安装、调试工作并参加撰写技术报告。
6、参加完成1项以上有一定技术难度或比较复杂的筑养路机械、车辆、船舶等的技术经济评价并参加撰写评审报告或负责2项以上险性事故、设备故障的检验、分析,研究排除故障的措施,并撰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7、作为主要技术人员,设计的机械专用维修机具,通过省辖市(厅)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有实际应用价值或完成的项目总成大修,返修率指标符合要求,解决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8、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加完成1项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或在引进新型设备的消化吸收中,较好地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通过省辖市(厅)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
9、作为主要技术人员,承担2项以上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轨道、航道(港口)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监理检测等工作。
10、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基本掌握了现代化生产管理方法,有较丰富的从事生产、技术管理的实践经验,并取得了具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三、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或符合第1-3条中的1条以上:
1、作为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1项。
2、作为完成人,获得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3、作为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以上优质工程奖、工程咨询奖或优秀勘察设计奖、行业管理奖1项。
4、作为完成人,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
5、作为完成人,获得1项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
6、作为完成人,完成省辖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通过审查或验收。
7、参加完成交通运输专业规划,并通过评审或批准。
8、参加编制的标准、定额、计价规则、计价补充规定、规范、范本已通过省辖市(厅)级以上评审鉴定并颁布实施。
9、参加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或设计文件已通过审批或交付使用;或参加施工、管理、监理、质量安全监督、试验检测等的工程项目,已通过主管部门交工验收并达到合格以上等级。
10、参加完成1项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先进技术成果或在引进新型设备的消化吸收中,通过省辖市(厅)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并得到推广应用。
11、作为技术骨干承担过公路、轨道或航道的养护工程项目,通过工程交(竣)工验收,质量合格。
12、在生产第一线从事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项目中,把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并经专家评审认定。
13、参加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中有创新的技术成就;或在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改进生产工艺、解决技术难题等方面成绩显著,经省级同行专家鉴定或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科技荣誉称号。
14、参编、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译著或培训教材、技术手册,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公开发行并已被推广应用;或在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1篇为第一作者。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申报工程师职称,须按破格评审。破格评审工程师职称,除符合上述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与经历要求外,还应符合业绩与成果条件中4条以上。
第八条 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在从事的专业领域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二)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并能合理应用;基本掌握相关专业有关行业的各种标准、规范、规程对本专业的要求。
(三)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发展水平和发展趋势,了解国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
(四)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五)熟悉相关专业的主要技术知识及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六)从事交通运输科研与勘察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须了解掌握有关国内外高新技术并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从事交通运输施工与监理或建设与运营技术管理工作的技术人员应掌握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全面质量管理的理论、内容和方法。
(七)熟悉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二、工作能力与经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省(部)级研究项目1项或省辖市(厅)级研究项目2项以上的能力与经历。
(二)具有完成本专业科研、设计、生产并主持编制技术报告的能力与经历。
(三)具有分析和研究本专业国内外技术信息,提出有价值的分析或改进意见,并应用于实际工作的能力与经历。
(四)具有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协调的有关技术难题的能力与经历。
(五)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和学习及审核工程师技术成果的能力与经历。
(六)聘任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经历之一(能力经历须与工作经历相符):
1、研究人员:参与国家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技术主持完成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技术主持完成县(市)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2、技术管理人员:完成省(部)级行业标准、规范、规程、招标文件范本1项以上;或省辖市(厅)级技术管理规程2项以上(其中主编1项以上);或县(市)级技术管理规程3项以上(其中主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工程项目立项审查审批工作特大桥5座以上或大桥(含加固)10座以上;或隧道3座以上;或高速公路30公里以上(含改扩建、养护工程);或一级公路50公里以上(含改扩建、养护工程);或二级及以下公路100公里以上(含改扩建、养护工程);或航空运输工程、邮政物流工程的设计文件审查审批或项目的立项审查审批及建设、施工、管理工作。
3、运输规划人员:项目负责或主要技术人员(分项负责人)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专业规划,并通过评审或批准;或主持审查省(部)级交通运输项目并获上级批复实施2项以上;或完成省(部)级规划的重点工程可行性研究2项以上。
4、勘察人员:项目负责或主要技术人员(分项负责人)完成勘察特大桥3座以上;或大桥10座以上;或隧道2座以上;或高速公路60公里以上;或一级公路100公里以上;或二级公路150公里以上;或铁路30公里以上;或城市轨道10公里以上。
5、设计人员:项目负责或主要技术人员(分项负责人)完成设计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2座以上;或大型立交3座以上;或特长隧道2座以上;或综合客运项目2项以上;或一般客运项目5项以上,或物流园区项目2项以上;或高速公路20公里以上;或一级公路30公里以上;或二级公路60公里以上;或铁路20公里以上;或城市轨道5公里以上;或城市枢纽立交2座以上;或城市快速路20km以上;或城市主干路4项以上。
6、监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或技术主持完成施工监理特大桥1座以上;或大桥2座以上;或隧道1座以上(单洞累计200米以上);或高速公路20公里以上;或一级公路40公里以上;或二级公路100公里以上。
7、项目管理人员:技术主持审查或制订施工组织设计和实施细则,完成高速公路2项以上(累计20公里以上);或特大桥2座以上;或大桥4座以上;或隧道1座以上(单洞累计长度200米以上);或一级公路3项(累计40公里以上);或二级公路4项(累计100公里以上)。
8、施工人员: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分项负责人)完成施工特大桥1座以上;或大桥2座以上;或隧道1座以上(单洞累计200米以上);或高速公路20公里以上;或一级公路40公里以上;或二级公路100公里以上;或公路养护工程2项(一级公路30公里以上;或二级公路60公里以上;或三级公路100公里以上);或桥梁维修加固(拆除新建)特大桥1座以上;或大桥2座以上;或中小桥5座以上;或高速公路养护工程2项(总里程30公里以上)。
9、工程建设管理人员:项目负责或主要技术人员(分项负责人)完成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技术管理20公里以上;或大桥4座以上;或隧道1座以上(单洞累计长度200米以上);或桥梁维修加固(拆除新建)特大桥1座以上;或大桥2座以上;或中小桥5座以上;或一级公路40公里以上;或二级公路100公里以上;或农村公路100公里以上的前期工作和施工建设管理。
10、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人员:项目负责或主要技术人员(分项负责人)完成质量监督或检测特大桥3座以上;或大桥10座以上;或隧道2座以上;或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或一级公路100公里以上;或二级公路150公里以上。
11、定额(造价)管理人员:项目负责或主要技术人员(分项负责人)完成1项全国性或2项全省性定额、指标的制订或修订;或地方补充定额10项以上;或技术主持造价管理省(部)级重点项目2项以上;或造价管理特大桥3座以上;或大桥10座以上;或隧道2座以上;或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或一级公路50公里以上;或二级公路100公里以上。
12、机械设备人员:项目负责或主要技术人员(分项负责人)在机械设备的管理使用、维修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3项以上;或项目设计或技术主持新产品的开发和新技术的应用3项以上;或主持引进大型成套设备(并主持安装调试)2项以上;或项目负责或主要技术人员(分项负责人)完成机械设备管理和机械施工高速公路20公里以上;或一级公路总里程40公里以上;或二级公路总里程60公里以上;或三级公路总里程100公里以上。
13、交通信息工程人员:项目负责或主要技术人员(分项负责人)完成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的项目1项以上;或公路、港口、航道、铁路、城市轨道、航空、邮政等交通信息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维护项目2项以上或单项工程3项以上。
14、汽车运输(物流、邮政)人员:技术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本企业2项以上复杂的技术引进、消化、推广项目;或2项以上汽车运输生产项目中复杂的技术问题,并负责主要技术工作;或技术主持完成3项以上大件货物运输(或特殊条件下的散货、集装箱运输)全过程的生产组织;或3项以上较大型运输项目的方案论证、技术评估,并组织实施;或应用现代物流技术,开拓专业运输业务。
15、车辆检测、修理与维护人员:技术主持完成过相当于B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或经国家级计量认证的发动机试验室或同等规模的其它汽车总成实验室整套检测设备的安装、调试;或技术主持完成过汽车全车的大修全过程技术组织,解决过大修中复杂的技术问题;或主持并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2项以上不低于200个主要零部件组成的汽车修理、维护、检测等设备的设计;或2项以上大、中型汽车运输企业的方案设计并组织实施。
16、航运工程(航运枢纽、航道、港口)建设、管理人员:技术主持完成年通过能力100万吨以上的航运枢纽工程可行性研究或勘察或设计或施工或工程监理1项以上;或技术难度较大的浅滩航道整治可行性研究或勘察或设计2项以上;或工程量累计超过100万方的疏浚工程施工或工程监理;或累计超过30公里的航道整治可行性研究或勘察或设计或施工或工程监理;或工程量累计超过10万方(其中1项工程量超过5万方)航道筑坝、护岸工程施工或工程监理;或技术主持完成年吞吐量30万吨或10万人次以上港口规划或勘察或可行性研究2项以上;或10万吨或1万人次以上港口规划或勘察或可行性研究2项以上;或完成300吨级以上码头设计1项以上;或100吨级以上船坞(滑道或船台)设计2项以上。
17、航道维护人员:技术主持航道维护工作,累计完成工程量超过30万方的维护疏浚工程;或多条七级以上航道(多个浅滩)的整治建筑物维修或局部改善工程,工程量累计超过20万方;或完成七级以上航道整治累计里程30公里以上;或四级以上航道与通航有关设施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审查、审批3项以上。
18、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设计、施工、监理、运输、养护、技术管理人员):技术主持完成铁路桥2座以上或铁路20公里以上(城市轨道5公里以上)或主持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应用项目3项以上;或主持大型配套项目、技术引进项目2项以上;或技术主持运输生产、养护管理安全运输5年以上。
19、技术培训人员:技术主持省编以上培训教材、省编教学参考资料的编写,并完成省辖市(厅)安全管理规程1项;或技术主持本辖区交通安全综合治理2项以上并执笔技术报告;或担任某一专业课程的讲授和实践考试、考核。
20、交通安全(监督)人员:完成省(部)级交通安全(监督)法规1项以上,并是主要撰写人;或技术主持完成省辖市(厅)级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工程项目2项以上;或撰写省辖市(厅)级安全(监督)管理规程3项以上(其中主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三、业绩与成果,聘任工程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或符合第1-3条中1条以上: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三等奖以上奖励2项;
3、作为主要完成人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督、检测、项目管理等参建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国家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或国家优秀勘察设计奖1项。
4、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以上奖励2项。
5、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1项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推广应用后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6、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辖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通过审查或验收。
7、作为主要技术人员,编制完成省级以上地方行业技术标准、定额、规范1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或本专业国家级工法1项以上,或省(部)级工法2项以上,已通过省(部)级评审鉴定并较好得到应用。
8、作为技术负责人,建设、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质量安全监督等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3项(或20公里)以上;或国省道养护工程项目3项(或50公里)以上;或县乡道路养护工程项目4项(或100公里)以上;或航道工程养护项目2项(或30公里)以上;或铁道工程改造项目2项(或50公里)以上;或城市轨道工程改造项目2项(或5公里)以上。工程需通过相应质检部门质量鉴定达到合格以上。
9、作为分项技术负责人,完成交通运输专业规划2项以上,并通过评审或批准;或作为分项技术负责人,完成省(部)级规划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2项以上,并已通过批复;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建设、监理、施工、试验检测、质量安全监督等省(部)级规划的工程项目2项以上,已通过主管部门交工验收并达到合格以上等级;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建设管理县乡道工程项目3项以上,已通过主管部门交工验收并达到合格以上等级。
10、作为分项技术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较复杂技术项目的工艺研究、工艺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工作,并撰写技术报告;或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较复杂的项目(课题)的技术经济评价并撰写评审报告;或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大型先进专用设备大修的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工作并撰写技术报告。
11、作为分项技术负责人完成省辖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有一定技术难度和比较复杂的技术项目(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推广应用)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辖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的技术项目2项以上。
12、作为分项技术负责人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1项以上,为本企业做出重大贡献;或填补国内同行业技术领域的空白,经国内同行专家或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等,受到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
13、主持推广省(部)级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中有创新的技术成就,在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改进生产工艺、解决技术难题等方面,成绩显著,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4、作为主要完成人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督、检测、项目管理等参建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级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2项。
15、参编、编撰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译著或培训教材、技术手册,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须按破格评审。破格评审高级工程师职称,除符合上述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与经历及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并达到合格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业绩与成果条件中4条以上(其中须符合条件中第1-3条中的1条)。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条件中所规定的适用范围、申报材料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相互之间不能交叉使用。业绩与成果、论文与论(译)著,须是聘任以来所取得的。
第十条 本条件中学历须是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聘任时间。聘任后取得的学历,视同达到规定学历。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所要求的聘任年限均按实足年限计算,以当年年度评审工作通知的截止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学历资历条件中取得资格并被聘任,其中聘任的要求主要针对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未实行岗位管理的其他单位不作聘任要求。
第十三条 取得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按照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课题或工程建设项目多次获奖,只能作为业绩与成果的一条,不能重复使用。
一、科学技术奖: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或省各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各类奖励以正式文件、获奖证书为准。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证书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励。
二、国家级优质工程奖是指: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李春奖)、水运交通优质工程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等。
三、省级优质工程奖是指:省工程建设优质工程奖、省市政工程金杯奖等。
四、国家级优秀勘察设计奖是指: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公路(水运)交通优秀设计奖、公路(水运)交通优秀勘察奖等。
五、省级优秀勘察设计奖是指:省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省测绘优质工程(成果)奖、省优秀勘察设计创新奖等。
项目的获奖者为主体工程的参建单位及人员。以获奖文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任命文件及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为准。
对于获得外省项目奖励,需以正式文件、奖励证书为准,同时提供与我省相关奖项同等级别的证明。
六、发明专业须得到推广运用并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单项专利经济效益不低于10万元。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指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设计文件是指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第十六条 国家级、省(部)级、省辖市(厅)重大科研项目分别指经国家、省(部)级、省辖市(厅)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省辖市(厅)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订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国家级、省(部)级、省辖市(厅)级重点工程项目分别指经国家、省(部)级、省辖市(厅)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省辖市(厅)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定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国家级、省(部)级、省辖市(厅)级重点项目鉴定(验收)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国家级、省(部)级、省辖市(厅)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通过者须提交鉴定(验收)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分项负责人”、“技术主持”、“主要完成人”等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同时提供由单位组织2名以上具有相应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的认定材料。
第十八条 本条件所指推广应用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等须经省(部)级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提供由单位组织2名以上具有相应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的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九条 有数量、级别概念者,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二十条 本条件所列刊物均不含专刊、增刊、特刊等。期刊必须有ISSN和CN刊号。业绩与成果、论文与论(译)著、技术报告等是指执笔人。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人职〔2011〕9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